關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要求各部門由二○一六/一七起連續兩個財政年度,每年度節省百分之一開支上繳政府「再分配」之事,有些網絡媒體以梁振英與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權鬥的陰謀論角度解讀,不是梁振英削減財政司的權力,就是曾俊華「閂水喉」報復梁振英。然而,兩者純屬推測,欠缺事實佐證。以憲制層面分析,才是較為正道,也令公眾理解事情嚴重之處。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行使的職權,第二項為「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第三項是「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另外,提及特首的職權,第五十條指出,「(特首)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第五十二條則指,「特首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由此可見,審核以及表決財政預算,是立法會的重要職權,如果行政立法機關無法於預算案取得共識,特首甚至要因此下台。

現在,財庫局計劃於各部門削減百分之一開支,上繳政府後,由特首透過施政報告決定將來如何運用。令人懷疑這筆資金會逃過立法會的監察,公眾無從知悉其真正用途,在現時的政治氣候下,它成為打壓反對派的「維穩費」亦不足為奇。這才是市民需要關注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