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態組報道】「大劉」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和南華前足主羅傑承早前在澳門巨貪案罪成,卻一直於香港逃避服刑,基於港澳之間沒有移交逃犯協定,但原來此司法漏洞僅是冰山一角。回歸十七年以來,與香港簽署移交逃犯協定僅十九個地區,比全球其他已發展地區幾近榜尾,如內地、南韓、美國等比香港多一倍至四倍。有法律界人士指香港出入境人流繁多,擔心與香港簽訂移交協定的地區太少,令香港淪為逃犯避難所,促請港府「加把勁」。

劉鑾雄雖在澳門巨貪案中罪成,但港澳並無移交逃犯協定,如他不在澳門現身,便可避免服刑。(資料圖片)

羅傑承在澳門巨貪案中被判有罪,但香港警方無法律權力把他引渡到澳門服刑。(資料圖片)

香港簽署移交逃犯協定數目與外地比較

與香港簽署移交逃犯協定的地區

香港與各地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載於《逃犯條例》,旨在移交在港涉及違反外地法律而被追緝人士,解回該地檢控或判刑,或從簽署國家地區移交涉及違反香港法律而被追緝者回港。《逃犯條例》於九七年四月制訂,使回歸前八個與香港簽署協定的地區繼續有效,回歸後港府則與十一個地區簽署相關協定。○九年至今,香港移交十四名逃犯至簽署國,其他地區則移交十五名逃犯回港。

英美比香港多四倍

可是與各地政府比較,港府與十九個地區簽署移交逃犯協定,但如內地、南韓、新加坡卻比香港多十數至數十個,英國和美國更比香港多四倍,且香港與部分往來頻繁的地區如泰國、日本等未簽協定。有資深執法人員透露,移交逃犯一般都經國際刑警通知兩地警方合作拘捕,但若兩地無協定,便無法律權力引渡。

曾處理移交逃犯案件的律師文浩正指,雖《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經中央政府簽署後適用於香港,但並無實際法律約束力,而香港出入境人流繁多,擔心與香港有移交協定的地區太少,容易惹來逃犯藏身香港避難。大律師陸偉雄亦指,《逃犯條例》是香港唯一有法律效力的引渡罪犯法例,故認為香港應與更多地區簽訂載於《逃犯條例》的移交協定,完善司法制度,「最少唔會變逃犯避難所!」

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在任保安局局長時,曾與斯里蘭卡、葡萄牙簽署移交逃犯協定,說原則上與愈多地區簽署愈好,但也要「你情我願」,要對方認為有引渡需要才成事,同時要顧及政府資源。

港府:正與多地磋商

港府發言人回應指出,香港正與多個地區磋商移交逃犯協定,包括內地與澳門,但香港與這些地區法制不同,需詳細討論來定出符合雙方法律的安排,強調致力與外地合作打擊國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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