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東地區一些針對婦女的法律或民俗常令我們覺得難於接受,例如婦女被強暴,是受害人,卻要以婚外淫行治罪,施以酷刑。若受害人未婚而施暴者表示願意娶她,則不再追究。這種對女權的踐踏,其實中國也有。一直到蔣家治台時期,女性遭受性強暴,並非公訴罪,而是告訴乃論,有人舉報,官方才受理,而且舉報人不能是受害女人,應由她的家人如父親去舉報。其中的法律原意是女人乃男人的「物品」,這件「物品」被人蹂躪了,受害人是「物品」的擁有者,所以應該由物主去控告。

這種法律當然顯示女權絲毫不受重視。在今日大陸的性罪行案件中,也有受害女性被當作加害者判刑的荒唐事。河南洛陽一男子服了偉哥再喝酒,然後將一名女子拖進樹林施暴,該名女子反抗,男子下體折斷,失血過多死亡,結果是該女子成為被告。法院認為她知道男人下體折斷,為了自己名聲不肯報案,引致男人失血死亡,是過失致死罪,判了徒刑,緩刑三年,並賠償男人家屬八萬八千元。

在權勢者意識中,女人更不算甚麼。江蘇靖江市公安局局長之子和另一名衙內涉當街非禮一名少女,少女反抗,他一氣之下從車上取出大刀連砍少女三十多刀,還狂叫:「賤女人,你是金做的?摸一下會死?」所以,在嘲笑中東人之前,天朝上國應該先自行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