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去年中裁定《婚姻條例》違憲,變性人應可享有結婚權利。十月,我在立法會提出跨性別婚姻議案,促請政府修改法例,讓跨性別人士可享有結婚權利,並盡快制訂性別承認條例,處理因變性而衍生的法律問題。可惜特區政府只以最狹窄的定義去界定性別更改,將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規定寫進婚姻條例,炮製出這條兩面不討好的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當初我已提示政府將性別定義寫入婚姻條例是走錯方向,但保安局冥頑不靈,堅持不改,想快刀斬亂麻,霸王硬上弓處理法案,注定失敗收場。

過去政府提交草案到立法會,必定做足準備工夫,有信心夠票通過才會要求恢復二讀。這次卻一反常態,除民主派與自由黨一早表態反對法案外,兩大建制派民建聯和經民聯在二讀前夕也說不會支持政府,單靠工聯會與幾個盲目保皇的死硬「梁粉」根本不能通過法案,保安局卻堅持要在這個會期內硬闖立法會。寧願被高票否決,也不肯從長計議,改良草案。

儘管到最後關頭,因拉布以致婚姻條例未能在會期內審議,不過,終審法院頒布為期十二個月的暫緩執行期限,在本月十六日屆滿,W及與她處境相同的其他變性人士,亦可按照法院的裁決與異性結婚。

由於按照普通法原則,終審法院的判決已成為案例及香港法例的一部分,當局已再無迫切性,向立法會施壓倉卒通過條例草案。

十月復會,如果這條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原封不動再交上立法會,一樣會被高票否決。如果政府無心重寫法例,不如撤回草案,以免浪費議會時間,及打擊政府管治威信,制訂一條最多議員反對的法案,成為歷史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