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男教師疑與所教的未成年女生譜師生戀遭辭退,轉往新校任教後遭女生父親「狙擊」,發信予校長及派傳單「唱衰」教師性侵犯女生,教師反擊入稟控告該父親誹謗,教師昨於區院出庭作供,承認現時與該女生已成情侶,但否認在舊校時與當時未成年的該女生拍拖,亦從未性侵犯對方。被告一方則質疑他的興訟是「一石五鳥」,讓他在感情及仕途作澄清。

案中原告梁志宏不滿遭女生父親「狙擊」。

原告梁志宏(三十四歲),被告梁銳成(年約六十多歲)。原告在一○年於順德聯誼總會胡兆熾中學教設計及科技科,當時被告讀中三的女兒年僅十四歲,原告於一一年九月轉往香港四邑商工總會陳南昌紀念中學任教。

聲稱與被告女兒已成情侶

原告稱,被告早於一○年三月向舊校投訴,校方同年六月調查,當時他否認與被告女兒相戀,但校方終在八月解僱他。至一二年六月,被告致函新校校長投訴,他遂致電被告女兒查問並相約外出,有次飯聚後傾心事才「撻着」,成情侶至今。

原告又指,被告滋擾行為至原告一二年九月興訟才結束。對於被指在一○年時常帶被告女兒及其他女生到工廈單位「性侵犯」,原告解釋帶女生上去是借朋友地方補習。被告律師盤問原告時,引述被告女兒曾撰寫心聲的手稿,指當中有「藉女友之名,對我做了很多不禮貌行為」等字句;另外,原告亦曾在電話中向被告坦認向其女「又攬又錫、上下其手」。律師直指以上證據均顯示原告早於一○年已與被告女兒相戀,原告聲稱於一二年才相戀,只為免被揭發與當時未成年的被告女兒有親密行為,原告否認。被告一方又指原告興訟可「一石五鳥」,包括可藉此引證他在舊校時無涉性侵、確認他與女生現時的情侶關係、保住教席、升職及前途等。原告一一否認,他「自爆」指曾製作3D打印機獲得教材發明獎,若他將打印機引進商界收入比教書更多;又指警方已證明性侵指控不成立,他亦毋須藉今次法庭仲裁以證其清白。

案件編號:DCCJ 34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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