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超級市場常以不同噱頭吸客,不過,部分「優惠」手法在《商品說明條例》下可能屬「踩界」。海關表示較早前接獲投訴,指有超級市場推出宣傳指,若顧客購物滿某價錢,就可以「換購價」購買特定貨物,但所謂「換購價」,其實根本與貨物正價相同,海關正在搜證,並了解有關情況是否涉及違反法例。

新例修訂後首十一個月,海關共接獲四百一十七宗與超市、百貨公司及便利店相關的投訴,當中四百零七宗涉及貨品,屬第三大類貨品投訴。

而涉及服務投訴則有十宗,是暫時唯一一宗檢控個案,有超市聲言,購買兩盒薯片便會有十一點五元的「優惠價」,不過單獨購買每盒其實只需要五點五元,因「優惠價」高於正價違規。

不過,海關指有否違例要視乎個別情況,舉例「買四樽」價錢貴過分開買,只要無標明是「特價」就未必違例,「重要嘅係標價有冇錯誤令消費者認為係平咗」。部分投訴仍在跟進中,包括所謂「換購價」其實等同正價。

海關消費者保障科(三)總貿易管制主任植順群稱,新例推出後包括超市等都已作出改善,舉例會以「參考價」字眼取代「優惠價」;「最低價」、「平通全港」等招徠手法已大幅減少;補習社棄用「最多5*學生」;旅行社不再聲稱「天天成團」等,證明新例已收一定功效,海關將繼續就條例加強宣傳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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