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陽報》就一宗《殘疾歧視條例》的勝訴案件,向法庭要求原告人H支付全部訟費,惟法庭維持原判,與訟雙方各自負擔訟費。事實上,東方報業集團過去曾多次被人以《殘疾歧視條例》枉告,每次為要討回公道,東方均要耗費大量金錢及人力,最終即使贏了官司,卻要支付數以十萬計,甚至逾百萬元的律師費用。法律界人士、學者及立法會議員均一致表示,條例明顯存在法律漏洞,容易被人利用不顧後果提出訴訟;而被告勝訴卻需付上大筆訟費,此做法對被告不公平,促請政府修例,堵塞漏洞。

王國興表示,應檢討《殘疾歧視條例》,以免浪費公帑處理案件。

龔靜儀建議,在原告敗訴下公開利用法律程序者的身份。

陸偉雄指,《殘疾歧視條例》容易被利用不顧後果提出訴訟。

在《區域法院條例》下,涉《殘疾歧視條例》的訴訟中,被告一方無論是勝訴或敗訴,一般要自行承擔訴訟費用,然而原告人即使敗訴,卻毋須支付對方訴訟費。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此做法間接鼓勵部分人利用法律程序控告他人,「因為依家告人冇後果嘛,輸咗都唔使負責對方訟費,咪會間接令一啲人利用條例去告人,對被告一方唔公平。」

陸表示,《殘疾歧視條例》有修訂的必要,以堵塞條例被利用的漏洞。他建議賦予法官酌情權,當有人屢次以該條例作無理訴訟敗訴後,法庭可要求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訴訟費,作為懲罰,「修例並唔係唔再保障殘疾人士,而係畀個權限法官,遇到條例被利用嘅情況時,去罰呢類原告人。法律應該係公平同有制衡作用,唔可以單向同被利用。」

倡酌情公開敗訴原告身份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則指,原告人可以在不公開姓名及身份下作出訴訟,她稱此做法可能會被人利用,並指法庭可考慮使用酌情權,在原告人敗訴下公開利用法律程序者的身份。

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認為,傳媒報道只是道出事實,但不時有個別人士對媒體報道作出針對性攻擊,並告上法庭,令媒體消耗大量人力財力,受到不公平對待。

累媒體花人力財力討公道

宋指,「依家社會有部分人會在網上或用唔同方法去攻擊傳媒,如果法例出現漏洞,就會被人利用以法律纏擾某啲傳媒機構,影響新聞自由。」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亦表示,若社會屢屢出現有人利用條例誣告他人的情況,律政司、法改會及法律援助署應進行檢討及修例,以避免浪費公帑處理案件。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