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採取先警告、後檢控的方式執法,成效薄弱。
甚少對店舖控以非法販賣或檢取貨物,罰款金額低,對流動小販不公平。
對酌情容許伸延營業範圍的規管過於寬鬆,令店舖更「得寸進尺」。
即使店舖重犯多次佔用政府土地亦不檢控,只重複發出通知信,令店舖容易「甩身」。
與屋宇署執法準則不一,未能及時執法。
與地政總署執法準則不一,未能及時執法。
各自為政,欠缺承擔,矮化自己執法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