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控方指稱,本案主要骨幹是新地郭氏兄弟,為了其公司利益,向擔任公職的許仕仁提供各種利益。但為了掩藏其不法目的,雙方均要利用中間人負責金錢往來。控方指第四被告陳鉅源及第五被告關雄生,便是郭許雙方各自的中間人。為掩人耳目,這些見不得光的錢,都經過陳關兩人的公司交收,甚至利用匯款方法將錢存到海外,再回流香港。

被告陳鉅源

被告關雄生

許陳住同廈 不直接「交收」

主控官Perry指,陳鉅源於一九七三年加入新地,現司職執行董事,深得郭氏兄弟信任。郭氏兄弟在本案給予許仕仁的涉嫌賄款,便是交託予這名忠臣負責。Perry表示,案發期間許仕仁居於新地免費提供的禮頓山豪宅的二十樓,而陳鉅源則居於同一座的三十八樓,Perry問陪審團,兩人分屬樓上樓下,但陳要交錢給許,卻捨棄直接跑到樓下、直接交支票予許的簡單方法,卻選用間接迂迴路線,這證明錢銀交收有不可告人之處。

據控方說法,郭氏兄弟在許仕仁二○○五年六月就任政務司司長前,向許支付八百五十萬元,以及在○七年再付許一千一百萬元,兩筆數都是由陳鉅源經手。至於許仕仁方面,則是由第五被告、曾任港交所高級副總裁的關雄生代收,控方表示,關雄生與許仕仁是在小時候已經認識的朋友。

主控官指,陳鉅源通過名下一間海外公司Villalta Inc.,將上述兩筆款項交予關雄生名下公司,再由關把錢分開多次、每次以小額存到許仕仁控制的戶口。案發期間關動用了十個銀行戶口,來處理涉及許的款項。其中○七年的一千一百萬元,陳的Villalta Inc.更將款項透過匯款匯到新加坡的一間公司,再匯返香港由關控制的戶口。他們如此勞師動眾,就是要掩飾款項的真正性質,特別是隱藏郭氏兄弟擔當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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