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工程延誤事件引起社會關注,政府雖曾表示港鐵必須承擔與工程延誤有關的所有開支,港鐵卻認為根據委託協議,當局須承擔聘用承建商和顧問的全數費用,並拒絕就工程延誤作出賠償。

早在一○年立法會審議高鐵撥款時,筆者已預計港鐵可能會基於委託協議的漏洞,拒絕就工程延誤承擔責任。雖然高鐵工程涉及六百六十九億元的歷史新高,但政府在委託形式的安排上從沒公開諮詢,更沒有向財委會交代委託協議的具體內容。筆者曾在一○年一月質問當時的運房局局長鄭汝樺,若港鐵在高鐵工程中出現專業錯誤及專業疏忽,港鐵是否需要承擔財政上的責任。當時鄭表示,若港鐵出現疏忽,「法律上我們一定會追究港鐵的」。可惜有關具體條文從來沒有任何交代。

事隔四年,高鐵工程延誤事件顯示委託協議根本不能令港鐵為其失誤承擔責任。港鐵在展開高鐵工程前未能進行詳盡的勘探工作,因而不能及早發現高鐵總站選址的地層存在難以挖掘的花崗岩層。港鐵又沒有做好防洪措施,令造價逾億元的鑽挖機被洪水浸壞。由此可見,港鐵在高鐵工程中犯下不少專業失誤,故理應承擔工程延誤造成的一切損失。但由於政府在委託協議中未有訂明清晰的條款,終令港鐵可公然拒絕向政府作出賠償。

在高鐵工程延誤事件中,港鐵絕對是難辭其咎,卻因委託協議的漏洞,令政府難以向港鐵追究責任。在保皇黨的保駕護航下,立法會又不能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港鐵應否為高鐵工程失誤負責。在現時畸形的制度下,權貴之間只會互相吹捧及互輸利益,公眾利益缺乏保障,可說是必然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