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豬多年來於郊外生活,與新界北農民恍如天敵,農民在五、六十年代時,更自發組織民間狩獵隊對付野豬。自1982年起,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公眾人士捕捉或獵殺雀鳥及動物均屬違法,雖然野豬並非受保護動物,但未經許可進行狩獵行動均屬違法行為。

野豬狩獵隊在收到有人投訴後才會採取行動。(資料圖片)

野豬狩獵隊每次出動,必須要有隊長或副隊長帶領。(資料圖片)

為處理野豬對市民造成的滋擾及潛在威脅,兩支民間野豬狩獵隊分別於1981及1995年成立。狩獵隊所有隊員均需取得警務處發出的槍械牌照,以及漁護署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發出的特別許可證,方可參與狩獵行動。狩獵隊隊員全屬志願人士,人手約有三十人,每次行動必須要由隊長及副隊長帶領。

缺乏天敵增長快速

本港現時暫無野豬數量的官方數字,漁護署在○二年曾用紅外線自動相機進行一項全港的生態調查,發現野豬分布廣泛,較多在新界北出沒。

漁護署表示,野豬非受保護動物,因缺乏天敵,數目增長快速。野豬活動會破壞環境及農作物,國際間通常以狩獵方式控制其數量,香港亦引用同一方法。署方稱,在接獲野豬造成滋擾及破壞的報告後,會先向事主建議可行防範措施,如不奏效才會通知狩獵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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