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北上買舖,竟成拆遷糾紛代罪羔羊!一位在內地經商的港人,十五年前在廣州購買一個價值逾三百萬人民幣的舖位,但至○八年始發現舖位涉及原業主與發展商的收地糾紛,令身為現時業主的事主無辜要就發展商的過失「找數」,法院判決將舖位六成面積交還原業主。對於舖位突然被割讓,事主蒙受巨額金錢損失外,更因訴訟壓力令身心受創。香港特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由一一年至今,共接獲四十九宗有關內地房地產投訴個案。立法會議員質疑數字不能反映實際情況,港人在內地物業投資遇到的問題光怪陸離,經常求助無門。

廣州經濟發展迅速,商舖發展潛力佳,吸引曹先生買舖收租。(資料圖片)

曹先生慘變原業主及發展商糾紛的代罪羔羊,為商舖業權糾紛展開長達六年的申訴。

涉及糾紛土地位於廣州越秀區,在一九九三年被屬國有的發展公司申請作拆遷發展,並與當地的原業主簽下拆遷補償協議,詳列賠償金額及須在九八年前,在原地回遷(安排單位讓原業主遷回)。隨後該地的開發權轉移至另一間私人發展商,並發展成商業大廈,樓上屬寫字樓,樓下則為舖位。在內地經商逾二十載的曹先生,九九年已看準區內發展潛力,透過該發展商以三百二十萬人民幣購入其中一個面積七十平方米的舖位,作收租之用。

檢察院代抗辯無效

直至○八年,曹突然收到法院判令,指曹須將店舖六成面積交回原業主作拆遷賠償,追查下始發現,原來發展商未履行當年的賠償協定,原業主自○○年起已多次控告發展商,並要求回遷,均敗訴收場。隨後原業主再次控告發展商,又指曹所購商舖正屬其當年土地所在位置,要求取回舖位,法院在曹缺席的情況下,判原業主勝訴。

根據法院文件顯示,法院裁定承擔責任者為發展商,惟根據內地有關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規定,被拆人可優先取得基於拆遷補償所應得的面積部分,因此即使該舖業權早已售予曹先生,原業主亦可優先取回。及後原業主更根據法庭判決,追討曹先生一直「非法」佔用其面積租金收入,令他蒙受更大損失。

「我真金白銀買返嚟嘅舖位,點解無端端要我割讓六成出嚟?」曹先生對判決大為不滿,曾找內地檢察院協助,為他提出抗辯,而檢察院亦同意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惟法院最終亦維持原判。「我都見過唔少港人遇到唔合理情況而選擇啞忍,但我堅持不平則鳴!」曹認為事件並非「個別情況」,他只是眾多受害港人之一,即使追討過程長路漫漫,亦絕不輕言放棄。

港府懶理 求助無門

「如果舖位已經合法賣出,發展商同原業主嘅拆遷唔應該牽涉新買家。」內地律師陳志榮表示,如新買家已取得房產證,已表明物業買賣程序合法並會保障其合法權益。即使要賠償原業主,發展商亦應按市價向新買家購回業權,而非由新買家賠償。他建議曹可徵詢內地法律意見,再提出上訴。

「政府成日叫我哋返內地投資,但港人遇到問題就懶理!」一直關注事件的立法會議員陳偉業表示,港人在內地物業投資遇到的問題光怪陸離,經常求助無門,即使透過法律程序處理又變成噩夢開端,耗費大量金錢及時間。他促請港府駐內地辦事處應提供更多協助,保障港人權益。

香港駐粵辦發言人表示,由一一年至今年四月,共接獲四十九宗有關內地房地產投訴個案。處方於一一年曾接獲曹先生有關其商舖的業權糾紛申訴函,已轉介至內地有關部門處理,此外,駐粵辦亦向曹先生提供免費內地法律諮詢,而涉及投訴內地機關的申訴個案須由內地相關機構,及按照內地法律和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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