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籌辦中的《香港晨報》出版無期,超過二百名員工及其家庭生計受威脅。勞工處雖然暫時未收到任何員工求助,但昨日已主動聯絡該報僱主,提醒對方需按法例規定支薪予員工。有法律界人士指,如受影響員工的僱傭合約附有服務年期,即使公司倒閉亦須支付合約期內應付薪金給受影響員工,又指資方不能假借「停薪留職」之名逃避支付代通知金。工會質疑,資方如單方面提出停薪留職而未獲員工同意,等同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受影響員工可向資方追討代通知金。

勞工處已聯絡《香港晨報》了解情況。

傳資金問題 曾拖欠四月份薪金

據了解,去年底開始籌組的《香港晨報》至今聘請逾二百名員工,當中約一百二十人已經上班,其餘百多人則簽訂僱傭合約並陸續到任。不過,該報本月初傳出因資金來源出現問題,拖欠員工四月份的薪金,截至前日(12日)早上,該報召開股東大會後,下午即向員工派發四月份薪金的支票,但需要簽署停薪留職同意書。本月餘下薪金,則會按僱傭條例在支薪日的七日內發放。據了解,不少員工雖感無奈,但為生計只好先收取支票。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一般而言,如資方即時解僱員工,須按法例向員工支付代通知金及遣散費,若僱傭合約有服務年期,資方須支付餘下服務年期的薪金,例如合約訂明服務年期為三年,員工在機構工作半年後,公司突然倒閉,資方仍須向受影響的僱員支付餘下兩年半的薪金,否則僱員可從民事訴訟索償。

勿以「停薪留職」避法律責任

至於已簽約但未上任的員工是否可獲補償,陸偉雄指,由於合約仍未生效,故該批僱員無法得到任何補償,但他指,僱主不能以「停薪留職」為名,實際則是解僱或遣散員工,以逃避相關法律責任,「如果個個老闆同夥計講停薪留職十年,咁即係唔使畀代通知金同遣散費啦,咁仲得了!」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亦指出,沙士期間,不少僱主假借「停薪留職」為名,實際是解僱員工以逃避其法律責任,工會跟進有關個案後,為不少打工仔追回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呼籲受影響員工如有疑問,可向工會尋求協助。

勞工處指出,截至昨日,未有收到《香港晨報》僱員的求助,但已聯絡該報僱主了解情況,提醒對方需按法例規定支薪給員工,而受影響員工如有任何疑問,可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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