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有兩個機制,可有效監察政府失誤。第一個是政府帳目委員會,負責研究審計署的衡工量值報告書,有權邀請相關政府官員、公共機構的高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士出席公開聆訊,提供解釋、證據或資料。每年審計署發表報告,委員會成員需要閱讀海量的相關文件,其後的聆訊亦甚費時,不少議員視為畏途;委員會只有七名成員,區區是其中之一。

第二個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特權條例」)賦予議會傳召任何人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件。證人拒絕出席時可由警察拘捕強迫列席。條例亦將藐視立法會、提供虛假證據、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及未得許可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行為定為罪行。

九七後立法會六次通過引用「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一九九八年新機場啟用時大混亂、二○○一年居屋短樁醜聞、○三年「沙士」疫症、○八年雷曼迷債、梁展文事件,以及一二年調查梁振英是否涉及利益衝突。以上都是攸關民生、人民性命財產或吏治的大事,親建制議員也不敢「只問立場不問是非」,逆民意而護短。

五月二日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區區提出以「特權條例」調查高鐵超支,及陳家洛議員提出公開南丫海難對海事處的內部調查報告全文的動議,卻同遭絕大部分建制派反對下被否決。這是一個警號,若這兩個「特權條例」動議在立法會大會再遭否決,意味立法機關的尊嚴將所餘無幾,特區政治繼續墮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