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發展,往往出現意料之外的後果,例如馬丁.路德於一五一七年發表《九十五條論綱》,當中痛批天主教會的贖罪券制度,並質疑教皇及神職人員赦罪的權力,他本意是希望徹底改良教會,取消教內的位階及煩瑣儀式,最後建立「廉儉教會」,結果羅馬教廷把馬丁.路德打成異端,引致耶教大分裂。

西方中世紀君主的權威,來自「君權神授」理論,實際運作是君王的權威,必須經教廷認可,但宗教改革後,這套體系在改信新教的國家不再有效,需要一套新理論,為政權賦予合法地位,結果「社會契約論」乘時而起,後來發展至十七世紀英國學者洛克的「主權在民」,及十八世紀法國學者盧梭的「直接民權」理念,民權壓倒君權,啟迪了英國的光榮革命、美國獨立戰爭及法國大革命,區區之前倡議五區公投運動及針對現時政改的「全民制憲、重新立約」主張,也是建基於直接民主的理念。

宗教改革期間,英國有一些新教小宗派群體不滿聖公會而移居北美殖民地,他們的後代有部分起兵抗英成功,建立美利堅合眾國,立憲的開國元勳有感於先輩在一個有國教的國家,自身的非主流信仰受壓抑,故此他們擬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表明「國會不得制訂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宗教、言論、出版及集會自由首次寫進明文憲法內,為人類文明的里程碑,卻非馬丁.路德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