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僱員分別在○七年及去年七月以永久離港為由,向兩間強積金受託人申請提取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調查,發現他曾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該名僱員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立,判監二十一天,是首宗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被判監的個案。

積金局發言人指,調查發現被告曾向受託人訛稱之前從沒有以永久離港為由而提取強積金。據法例規定,計劃成員只能基於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取強積金一次,若其後返港再參與強積金計劃,亦不能再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而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虛假聲明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積金局去年曾控告另一名僱員,被告在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被判監八個月緩刑三年,是首宗僱員被判緩刑的個案。

發言人指,該局一直嚴厲執法打擊違法行為,包括與政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就可疑個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離港,該局亦備存紀錄冊,載列有曾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人士的名單,以核實申索人曾否以同一理由提出申索,呼籲僱員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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