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聲:婚姻條例變酷刑
立法會就《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成立小組委員會,竟然有二十七名議員加入,只比上次雙辣招小組少一個人,估不到有這麼多議員關心變性人的婚姻權利。
政府說自己只是執行終審法院去年於W案的裁決修法,讓「完成整項」變性手術的變性人享有結婚權利。可是,判決書寫得很清楚,法院並無規定需完成整項切除及重建生殖器官手術的人才有結婚資格。關注變性人權益的組織及學者對政府「僭建」十分失望,說若草案硬闖立法會,寧願議員否決此修訂。因為即使原有婚姻條例隻字不改,今年七月終審法院限期過後,變性人也可以其新性別享有結婚權利。
終審法院建議港府在草擬法例時,可參考英國政府○四年所制訂的《性別承認法》,由專責委員會按情況處理變性人的申請。香港現時並無法例處理變性問題,政府以為將變性定義寫入婚姻條例內便可簡單解決問題,是走錯方向。將變性的定義收窄到只有完成整項手術的人才可被確認為改變性別身份,是蔑視跨性別人士的人權。變性手術複雜,極具傷害性,後遺症亦大,很多跨性別人士的身體未必適合接受,立法強迫他們完成所謂「整項」手術的要求極不人道,甚至可能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很多國家已廢除有關規定,港府怎能拋出違反人權法的草案逼議員通過?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建議,毋須於《婚姻條例》中列明要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後才可結婚,只需訂明有關人士根據現時的行政指引完成變性程序,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便可以改變後的性別註冊結婚。此舉提供彈性,日後有需要時可修改行政指引,制訂性別承認條例後,可更全面照顧跨性別人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