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討論及諮詢多時的酒牌制度修訂,終進展至提出修訂法例建議階段,食物及衞生局擬將一年或以下的酒牌有效期延長至最長兩年,但申請人必須是續牌申請人,並在提交續牌申請前具有最少連續兩年的良好紀錄,即酒牌處所沒發生證明屬實的投訴、亦沒有市民就其續牌提出反對。

不過,有意見擔心若發出的酒牌有效期長達兩年,倘有酒牌處所於牌照有效期間表現退步,酒牌局便無計可施,食衞局因此加入中期檢討機制,會在牌照生效後的第十一個月進行,若酒牌處所仍無被執法紀錄及沒有證明屬實投訴,通過中期檢討,可繼續在兩年有效期的餘下時間繼續經營,相反,酒牌局可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下周二會討論有關事宜,當局計劃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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