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年收回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問題多多,甚麼是「愛國者治港」、甚麼是「愛國愛港」,就成了一個忽隱忽現的問題。這個問題似乎很難說清楚,各有各的看法,既然如此,其實本來可以「存而不論」的,過去這些年也大致如此。然而,現在要討論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了,這個問題就沒得「繞開」了。北京為了「百分之百的保險」,把「對抗中央的人」排除在特首選舉之外,要在選舉之前就「把好關」,「愛國愛港」的問題就大張旗鼓的提了出來,並要把它「說清楚」。

最新的說法是,「愛國愛港」不僅是一個政治標準,而且是一個「法律概念」,因為中國憲法中規定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實行的「一國兩制」也必是「一國」為先,「一國」是前提,因此,港人的「愛國愛港」就必須是受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國」,這就是港人「愛國愛港」的「法律依據」。

為甚麼要「堅持」和論述這樣的「法律依據」呢?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把「反中亂港」、「對抗中央」的反對派「打成」違法之人,才能「依法」剝奪他們參加特首選舉,才能在「特首參選舉機制」上「有法可依」的設定「百分之百保險」的方法。

朝廷怎麼論述自己的「愛國標準」,怎麼找到「法律依據」不是難事,有大把的官員和「學者」對此振振有詞。難的是香港人能否接受朝廷的論述,能否接受這套「政治與法律相結合」的邏輯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