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未完成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是否屬「變性人」?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已完成手術的變性人W有權結婚,港府遂修例,准許已完成手術的「變性人」可用已改的性別結婚。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周一嶽卻撰文,批評今次修例將會收緊「變性人」的定義,明文僅限已完成手術者,漠視其他「跨性別人士」的權益,平機會將向港府及立法會提議,在法例中剔除完成手術的要求,改在行政指引中作規定。但保安局表明,修例的目的是落實終院命令,而未完成手術人士的結婚問題,不屬終院命令的範圍。

周一嶽昨在報章撰文稱,立法會上周首讀港府提交的《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並無一併處理「跨性別人士」的性別承認問題,又指「變性」僅限於完成變性手術者的定義過於狹窄,若成明文準則,會剝削未完成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平等的機會,促改用行政指引處理,又指變性手術間接致絕育,國際組織已認為須以完成手術作確認性別身份的要求是不人道,促倣效英國,即變性人可向由法律及醫學專家組成的小組提出申請,觀察最少兩年來作決定。

不過,保安局發言人表示,《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實終院就W案所下達的命令,讓與W一樣,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可按法例用重置的性別與異性結婚。

至於未進行或未完成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是否可用重置的性別結婚,不在終院命令的範圍。

由律政司司長出任主席的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已於今年一月成立及展開工作,研究有關問題,及其他保障變性人士權利所需的法例和相關行政措施,並作出合適的改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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