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暫委法官胡國興昨處理一宗販毒案時作出一個備受爭議的決定,他在控辯雙方均沒有提出申請下,突然自行將兩名表示願當「金手指」供出案件主腦的被告之名字,以代號D1及D2代替,律政司對此也表關注,透過律師代為詢問原因。胡官說:「又唔係胡國興做被告。」他解釋是要鼓勵罪犯戴罪立功,並關注提供資料者的安全。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胡官一改以往的做法,值得商榷,影響公眾知情權。律政司昨晚表示,被告名字應在審訊案件表列出,所有刑事審訊應根據法律既定程序公開進行。

本案兩名被告早前應訊時,其姓名一直公開,直至昨日才改為D1(二十七歲,貨車司機)及D2(二十四歲,無業),D1早前承認販毒及藏毒兩罪,D2則承認一項販毒罪,兩人最終因販運二點五七公斤價值三十九萬多元的氯胺酮,昨分別被判監十一年十個月及九年十個月。案情大要指前年十二月四日,警方發現D1駕私家車載D2到達某商場,警方其後截查,在車上搜出涉案氯胺酮。

對被告姓名突然被隱匿,胡官稱,法庭需公開聆訊,但非所有事情均要公開,被告名字「無關痛癢」,除非涉及色魔的案件,否則「有無名唔緊要」,「又唔係胡國興做被告,如果係嘅就係胡國興抵死,要其他人知啫」。

大狀:值得商榷

胡官進一步解釋,指此案有特殊情況,二人均曾向警方表示願提供協助,最初D2表示願指證D1,他被列作控方證人,其後D1及D2均稱願供出主腦及出庭作供,D2更稱願供出涉及另一宗毒品案人士及出庭作供。胡官指,法庭基於公眾利益,一向鼓勵戴罪立功,就檢控他人提供資料,但亦須關注提供資料者及其家人安全及會否影響獄中待遇,故為減輕威脅風險,應以代號代替被告姓名。

大律師龔靜儀稱胡官雖有權下令不准公開兩被告身份,但做法值得商榷,過往很多毒品案被告就算做「金手指」均毋須匿名,若有證據顯示被告因此會有人身安全問題,控辯雙方自然會向法庭申請匿名。她說:「呢單案雙方都無申請匿名,胡官便主動匿名,過分保護咗啲被告,影響咗公眾知情權,同埋審訊要公開透明嘅原則。」龔認為在被告匿名事宜上不應賦予法官太大酌情權,應以立法方式界定清楚。司法機構發言人回應稱不宜評論個別案件。

案件編號:HCCC 1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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