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隱形富豪陶曉明於中港美等地持有近二十個物業,身家估計逾三億港元。他在○九年因腦癌去世前兩年,立遺囑將遺產全數分予前妻所生的兩個兒子,現任妻子榮秀蘭則未獲分毫。榮懷疑丈夫立遺囑時神志不清,與繼子為遺囑效力問題對簿公堂。案件早前在高院原訟庭經審訊後,法官昨日裁定遺囑屬有效,故判陶的兒子勝訴;不過法官指榮亦有合理理由懷疑遺囑效力,故雖判榮敗訴,但不須她支付繼子的訟費。

富豪陶曉明(下稱死者)於○九年六月去世,享年六十六歲。本案原告陶沈榮是死者次子,被告榮秀蘭則是死者第二任妻子,她在○七年申請離婚,但到死者○九年六月去世時,離婚手續仍未完成。死者生前投資有道,遺產估值超過三億港元,單計銀行存款已接近一千萬美元。他除在港與洛杉磯兩地各擁居所外,亦於香港、深圳、上海及拉斯維加斯等地共手持十多個物業。

死者○六年驗出腦有腫瘤,後證患腦癌。同年他首次立遺囑,將兩居所、所有車及約六百萬美元分予被告,其餘留給原告及長子。惟被告○七年申請離婚,死者同年十一月八日於洛杉磯再立遺囑,委任原告任遺囑執行人,指在他死後先分一百萬美元予長子,餘款由原告繼承,即將被告剔出受益人之列。原告要求法庭確認○七年遺囑效力。

雙方各付己方訟費

法官陳江耀延聽取原告及死者草擬及見證○七年遺囑的港美兩地律師,和醫學專家的證供後,同意死者當時神志正常,有足夠行為能力立遺囑。雖然被告作供指死者在患病後性情大變,且醫學證供指死者健康在立遺囑後數月急劇惡化,但法官認為這不影響○七年遺囑的效力。法官續指,死者與被告關係一直良好,至患病後才突轉壞,因此被告對死者不留任何遺產予她的決定有懷疑屬正常,有理由透過訴訟釐清事實,故下令雙方各付己方訟費。

案件編號:HCAP 10/10

隱形富豪陶曉明部分遺產

‧香港山頂及洛杉磯各有一個居所

‧香港會展會景閣六個單位

‧灣仔一個住宅單位

‧尖沙咀金巴利道一個舖位

‧深圳兩個豪宅單位

‧上海兩個住宅單位

‧拉斯維加斯四個住宅單位

‧三間銀行之存款,合共九百五十萬美元(約七千四百萬港元)

‧其他投資最少價值九百萬美元(約七千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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