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十九次管理賣淫場所定罪案底的「積犯」,於去年第二十次干犯同一罪行,被裁判官馬保華重判入獄十六個月。涉案積犯上周向高院上訴要求減刑,高院昨頒發判決書,指馬保華的判刑明顯過重,因此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把刑期改為監禁十個月另二十日。高院法官指原審裁判官和控辯雙方都忽略了一個事實,即四十二歲上訴人莊瑞強第十九次干犯管理賣淫場所罪被判監十二個月後,莊已避免再犯相同罪行,改犯管有及發放淫褻物品罪,顯示判刑已收阻嚇之用,莊是於去年才再犯管理賣淫場所罪。法官認為,即使莊是慣犯,馬保華把判刑基準由監禁十二個月增加一倍至二十四個月,也是明顯過重,其實加刑三分之一已足夠,故判莊上訴減刑得直。

案件編號:HCMA 712/13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