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十八日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警隊擴大使用隨身攝錄機測試規模事宜,保安局提交文件為政策辯護,說英國、美國及澳洲警隊,也有同樣裝備,卻不指出三國法例,不像香港的《公安條例》刻意還原惡法,及監警機制是否如本地的形同虛設。

保安局也沒有提供該三國警隊運用攝錄機的指引,保安局文件一方面表示「引入隨身攝錄機,能……提高警察行動的透明度及問責性」,另一邊卻將使用相關器材指示訂為「內部指引」,自打嘴巴!

對警察選擇檢控有利的拍攝片段為呈堂證供,區區有切膚之痛,二○一一年「七一遊行」的「非法集結」案,警方呈堂的錄影片段,全都針對遊行人士,辯方發現在當中有位警員,粗暴地伸手扯下一名遊行人士的面具,行為極度挑釁,但由於大部分鏡頭都不是指向警務人員,極難確認是哪位警察。終於在反覆翻看無數定格與慢鏡重播片段,才發現是一名外籍警司所為。

因此,單方面的拍攝片段,必有偏頗,運用隨身攝錄,有利警方加強打壓示威與遊行。

此外,文件指出,「……錄影片段若不具任何調查或舉證價值,均須於攝製日期起計三十一日後銷毀……」程序固然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但由於銷毀片段不需請示上級,對被告有辯護價值的資料,或輕易遭毀屍滅迹!故此,社會運動活躍人士,面對警方無處不在的攝錄陷阱,只能提高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