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過往曾發生多宗因法官、檢控官或執法機關出錯,導致無辜市民被定錯罪、坐錯監的個案。原來現時律政司設有行政機制,由法律政策專員決定應否向錯誤被定罪或長期羈押人士發放特惠補償金,但過去五年來只曾收到九宗申請,僅一宗獲批。議員批評政府宣傳不足,又質疑該機制「錯又係你,決定賠償又係你」,存在角色衝突,要求另設委員會審批。

律政司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香港現有兩種就錯誤定罪申請賠償的機制,包括在《人權法案條例》下的法定機制,以及由律政司負責的行政機制。法律政策專員決定是否補償金時,會考慮被告是否因執法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的嚴重錯失,而被導致被錯誤定罪及羈押,但不包括純粹因控方證據不足或存在疑點,而未能令被告入罪的案件。若認為案件符合相關準則,會交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釐定補償金額。

身敗名裂 難以補償

文件續指出,過去五年只有九宗相關申請,當中七宗因不符準則被拒、一宗仍在處理決定、只有一宗獲批,但補償金額未定。律政司檢視過其他司法區的類似機制後,認為現階段毋須改變現有機制。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曾有律師因控方錯誤而入獄五年,雖最終獲推翻,但已身敗名裂,難以補償。他認為現機制數目如此少,主因是公眾缺乏認識及成功率低,又批評審批機構不公,「檢控又係你,錯又係你,決定賠償又係你」,要求設立法定的獨立委員會審批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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