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聲稱「逢布必剪,逢剪必快」,但立法機關行事必須有法可依,非訴諸於「斬立決」的人治手段,二月二十八日曾提出書面意見,建議四個剪布方案,把剪布責任交給議員。三月十四日,議事規則委員會討論相關建議,區區發言指出,「剪布四式」全都行不通!

第一式由一位議員於立法會動議議案,以終止某法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並即時表決,議案必須取得立法會內會最少六成至三分之二議員支持,然後交付大會分組表決通過。第二式設定辯論時限,同樣由上述比重的議員支持通過。此兩式多數派可藉此侵蝕議員審議法例的憲制權力, 亦破壞比例代表制均衡參與的立法原意。第三式修訂《議事規則》第五十七(四)(d)條(不可動議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適用範圍延展至適用於「一系列修正案」。第四式賦予立法會主席權力,當有議員提出大量內容相若的修正案時,主席可只選取其中一項或數項進行辯論及表決。此兩式權力過度集中於主席一人,提出「一系列修正案」時,不同情況因而對不同修正案各有效果,邏輯上不能合併考慮,如其他的修正案遭否決(或遭裁定為不符合規程),其餘修正案之目的或會因此由「瑣屑無聊或無意義」變成符合規程。

泛民與建制派無法在議事規則委員會取得共識,需待下回分解,預計四月中如要阻止激進派拉布,仍是由曾鈺成引用《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及《基本法》第七十二(一)條的爭議方式操刀剪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