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任何人未擁有有效危險品牌照而在管有危險品,以從事轉注該等危險品往任何汽車油缸的業務即屬違法。有關非法加油的控罪,將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違法者首次定罪,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外,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在天橋及行人天橋的橋底土地設置石油氣加氣站,以及危險或易燃物品的存放場,均屬不可接受的用途。

停車場範圍原不准設置油站,但場內的油站卻設施齊備,並設有油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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