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北角英皇道昌明洋樓去年三月二日發生升降機急墜事故,導致七人受傷,負責檢驗該升降機並簽發安全證明書的七十三歲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昨被重判入獄五個月,成為首名因違反該條例而被判監的人。裁判官判刑時指基於案情極之嚴重,被告的工作偏離誠實、盡責的原則,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式刑罰,提醒所有負責檢查公用工具的人,要抱嚴謹負責任的態度,以保障公眾安全。

雖然控方曾提交資料指過往同類控罪一般判罰款二千元,而感化官亦建議判七十三歲被告林志華接受社會服務令。惟裁判官判刑時強調公眾使用升降機時,其實是將自己的安全交託在維修員及工程師的手上,亦依賴工程師誠實地盡力履行其職責,但被告違反了上述的工作原則。裁判官稱,在平衡過公眾利益及案件嚴重性後,監禁為唯一合適的刑罰。雖然辯方一度表示會提出上訴,但最終願意接受判監。被告林志華承認的三罪指他無按照規定,檢驗昌明洋樓五號升降機的懸吊纜索和曳引輪,並簽發虛假聲稱該升降機安全的證明書。

案件編號:ESS 30751-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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