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事務管理局轄下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昨通過對社論形式節目及個人意見節目作出多項建議修訂,包括持牌廣播機構的節目內如含有持牌機構意見時,應在節目中作出聲明;如持牌機構內其行使控制人士如董事等在節目內發表意見,也應視為持牌機構意見。委員會稍後把建議呈交通訊局,建議獲批准後的兩個月生效。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昨一致通過對社論形式節目及個人意見節目作出多項建議修訂。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昨進行公開會議,委員一致通過有關建議。委員徐尉玲表示,持牌機構內行使控制的人士如董事及主要人員,在所屬機構製作的節目中發表言論,不應被視為個人意見,即如上市公司主席或政府官員發表意見,公眾也會認為其意見是代表所屬公司或部門。

智囊或顧問屬諮詢角色

有指商台前行政總裁陳志雲轉職首席智囊,是迴避有關修訂,主席黃應士稱不會評論個別人士,但指智囊或顧問等職位屬諮詢角色,與行使控制人士的權力不同,故看不到有違規情況。黃又指,如有關節目含有持牌機構意見,須在節目內標示「以下節目主持人的言論代表該台意見」的字眼,並讓不同意見在同一節目內播放,但為免妨礙持牌機構營運,故建議有關機構可於合理時間內,在同一節目播放不同意見。

此外,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大股東黃楚標近日指,通訊局應收回FM頻道,讓數碼聲音廣播得到發展,並會去信通訊局,要求交代收回FM頻道時間表。通訊局昨指收到黃的信件,惟數碼聲音廣播取代模擬制式屬廣播政策,非規管範疇故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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