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二月二十八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發表講話,為完成今後七年的改革任務提出要求,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規定「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定下這個原則,是劃出了改革的邊界,用習近平的話來說,就是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改革要於法有據,應該說有其現實針對性。過去三十多年,以鄧小平的貓論為發端,「摸着石頭過河」,通過大膽地試、大膽地闖,「殺出一條血路來」,成為內地改革的一條基本經驗,也是內地官員信奉的一條改革原則,這一原則進而被概括為 「三個有利於」(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產力、有利於增強綜合國力、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口號。在此原則之下,改革方法和經驗層出不窮,效果有目共睹。

但是,「三個有利於」寬泛無邊,實際上在激發各地官員改革熱情的同時,又鼓勵了很多官員膽大包天,視法律為無物,更成為一些官員不講科學蠻幹瞎幹、不負責任的藉口,以至於決策反覆,改革的成本巨大。

但是,改革沒有前例可循,沒有現成的法律作為指引,在「摸着石頭過河」的過程中,要破除舊的體制,勢必會遇到法律政策瓶頸。突破,於法無據;不突破,改革無果。如此看來,劃定改革要於法有據的邊界,實際上又為地方改革設置了難題,容易令官員在改革的道路上裹足不前。

在改革中發展,是地方政府的責任和使命,而為改革定出要於法有據的邊界,是將政府的權力做了限制,「無限責任」的政府和「有限權力」的政府是尖銳的矛盾,如何處理這一矛盾是一大難題。最為妥當的做法,是且慢「摸着石頭過河」,坐等中央的「頂層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