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條例》第九十三及九十四條修訂而來的《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要求公司在註冊辦事處及經營地點展示公司註冊名稱,及所有公司的通訊文件及交易文書列明公司註冊名稱,所有違例的公司及每名失責的高級人員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可處罰款一萬元。

根據規例就通訊文件的定義,即為公司業務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包括書面、電子或任何其他形式。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分析指,交易文件須展示公司名稱與原有法例相同,即合約、單據等正式文件;但通訊文件定義卻非常廣泛。「除咗電子郵件、傳真文件,又可以係卡片,或者廣告都算係正式刊物,甚至連以公司名義用手機通訊軟件溝通,都算係通訊文件。」

他解釋,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通訊文件包羅萬有,市民未必能自行完全理解,所以必須提供清晰指引予市民參考。他相信,執法初期或會產生混亂,可能要在出現案例後經法官加以解釋條文,市民才可清楚條文的底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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