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鏡:以和為貴達致雙贏
安裝攝錄器侵犯他人私隱,受害人對被監察感不安,可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或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對方安裝的攝錄器拍攝到自己,但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申請禁制令所費不菲,「分分鐘以萬元做單位」,故很少人會以此解決問題。
陸偉雄
陸偉雄指出,只要攝錄器材置於自己寓所範圍內,而非入侵他人地方,即不屬違法,他舉例解釋,有市民會將大鑊、八卦等玄學物品掛於門前,即使鄰居感不自在,他們亦難以提出控訴。
陸又說,如遇上這類侵犯私隱的糾紛,律師一般會先建議雙方和解,就事件達致一個雙贏的方法,「最緊要以和為貴,如非必要都唔好對簿公堂」。但若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協議,受害人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由公署調查事件。
若雙方真的要對簿公堂,陸表示最有力的證據是閉路電視的影像內容,若片段大部分拍到第三者的私人生活,即使對方辯稱這是用作保安用途,亦會百辭莫辯。若受害者曾以書面要求對方更改閉路電視位置,這些書信亦可成為庭上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