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鏡:心驚!!鄰舍布天眼陣擾街坊侵私隱
「家居裝『天眼』引發的私隱問題愈趨普遍,值得關注,建議公署應為相關情況制訂守則。」(立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莫乃光)
事主指對方於寓所中安裝了兩部閉路電視。
涉事住戶其中一部閉路電視安裝於大門鐵閘上方(箭嘴示)。
涉事住戶於寓所花園安裝的閉路電視,鏡頭可升高及轉動(箭嘴示)。
俗稱「天眼」的閉路電視在現代社會幾乎無處不在,它有助打擊及防止罪行,但亦可以成為侵犯私隱的工具,大眾對政府或機構在公眾地方裝「天眼」恐侵犯私隱尤為關注,但對私人居所門前屋邊裝設,卻有所忽略,元朗一間村屋裝了多個「天眼」對正鄰舍,惹來鄰居不滿,認為被侵犯私隱。社會上同類問題愈趨普遍,有立法會議員極為關注,建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應為相關情況制訂守則。
任職司機的鄭先生,居住元朗水蕉新村一間村屋地下單位,他表示住在他對面的村屋,住戶早前安裝了兩部「天眼」,一部裝於大門鐵閘上方,鏡頭面向他住所和走廊,可拍攝到他與家人出入,另一部裝於花園,鏡頭可升高及轉動,直接拍到他的花園。
鄭大感困擾,感覺被滋擾,質疑鄰居目的,指猶如長期以「天眼」對他日夜監察,令他精神緊張,脾氣變得暴躁。他多次要求鄰居拆「天眼」不果,對方只解釋是作保安之用,鄭大呻「有冤無路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應稱,在未了解詳情和跟進前,公署不便評論個別人士或機構的做法有否違規。不過,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安裝攝錄機以拍攝和儲存他人影像,以用作識別相關人士的身份,即屬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受條例規管。有關人士須遵守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包括收集的目的須與其職能和活動有關、適度收集資料和於收集資料時或之前告知當事人有關詳情等規限。
公署於一○年公布《閉路電視監察措施指引》,內容指現行法例雖沒有要求市民或機構於安裝閉路電視前要向公署呈報或申請,但他們建議如要攝錄,須考慮監察方式的「合理性」、妥善處理攝錄的片段和告知受影響人士有關監察活動的「公開性」,包括可設置告示牌和聯絡方法。
難監管安裝目的
有關事主可集齊證據、被投訴者身份和聯絡資料,書面致函公署投訴。如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表面證據成立,公署會先派員為雙方調解。違反「保障資料原則」本身不構成刑事罪行,但公署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有關人士採取補救措施,若違反執行通知便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兩年。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莫乃光認為,家居裝「天眼」引發的私隱問題愈趨普遍,值得關注,建議公署應為相關情況制訂守則。他同時指出,家居「天眼」較難監管,因為錄影片段始終是私人用途,公署難以監管其儲存時間和安裝目的,但公署一旦接到投訴,就有責任作出調解,甚至交警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