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本地公司任董事的內地女子欲透過「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港處理珠寶貿易生意,去年十一月她向入境處職員寄出一張六千元支票行賄,要求處方加快審批其申請。被告日前在東區法院受審後,裁判官昨日裁定她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成,判刑時更指被告簽發支票以「半公開形式」行賄,手法不高明;官又重申公營機構的貪污舞弊屬嚴重罪行,遂判她入獄一年。

被告李麗京

裁判官裁決時指,信納控方證人即入境事務主任口供;反之不接納三十四歲被告李麗京自辯,指六千元支票其實是捐給「太上老君廟」的香油錢,以求簽證順利獲批,因不知為何該支票夾附在寄給處方的信中,辯方並呈交有關支票存根為證。裁判官質疑指支票無填抬頭,被告發現支票遺失後也沒通知銀行取消。

案件編號:ESCC41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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