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去年四月引入「鐵路事故懲罰機制」,每當港鐵延誤三十一分鐘或以上,而事故屬港鐵可控制範圍,即施加罰款,最高罰款為一千五百萬元。若意外非港鐵控制範圍,罰款則於隨後一年,以「即日第二程車費九折」回饋乘客。有立法會議員認為罰款應針對董事薪金及花紅,否則難收阻嚇作用。

早前輕鐵架空電纜折斷,服務受阻逾兩小時。(資料圖片)

去年,港鐵有五宗三十一分鐘或以上的服務延誤,罰款總額為二千七百五十萬元,罰款按機制於今年七月以「即日第二程車費九折優惠」回饋乘客。不過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罰則阻嚇性不足,罰款應針對港鐵董事,以迫令他們提升港鐵的穩定性。

事實上,政府早前引入的「鐵路事故懲罰機制」,是以新加坡及澳洲墨爾本的規例作為藍本,同樣以服務延誤三十一分鐘或以上作判斷準則,罰款由一百萬至一千五百萬元。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