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警隊九年的荃灣警署刑事調查科女警,在調查一宗使用虛假文書案時卻「造假」,反令她自己被控使用假文書罪。她被指向新任女上司呈交一份由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發出的便箋,但因便箋上的電郵地址串錯一個字母,而揭發該文件是她偽造。她受審後昨於荃灣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判刑時嚴斥她身為調查人員卻使用假文書,明顯是「明知故犯,漠視法紀,公然挑戰及衝擊司法制度」,故重判她入獄一年。

被告葉善恒(左)昨被裁定罪成,判監一年。(資料圖片)

被告葉善恒(二十八歲)被控在去年三月在荃灣警署內,使用一份聲稱是由商業罪案調查科發出的便箋,意圖誘使其上司即女督察鍾美琪接受是真文書,以在一宗使用假文書案中作參考。庭上一直未有透露她的犯案動機,而被告定罪後被押進犯人欄時,仍向到庭親友強擠笑容,但難掩失望之情。被告一度想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惟裁判官以她「無合理上訴機會」為由否決,將她即時收監。

辯方:懷疑被告遭誣陷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調查該宗使用假文書案時,負責聯絡商罪科以查核涉案公司收發電郵的來源,其後她呈交偽造的便箋,訛稱商罪科確認電郵是無法追查,惟上司發現電郵地址有串錯字情況,向商罪科查問時揭發對方根本無發出過便箋。辯方則指被告沒有製造及不知該文件是假便箋,更稱她曾遭匿名投訴,指她與同隊警長有染,因此懷疑本案是遭人誣陷。

裁判官昨裁決時,不接納被告辯解,指被告是調查隊中唯一與商罪科溝通的人,收到可疑便箋卻不向商罪科求證清楚,實有違常理。再者,被告同事應不會冒極大風險誣陷她,故認為被告口供不可信,甚至是砌詞狡辯。官續指,雖然無證據證明假文書由被告製造,但她顯然知道該便箋是偽造,故認為她有意圖誘使上司接納該假便箋是真文書,遂裁定她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五年加入警隊,因工作勤奮曾獲前上司讚揚,又指她現已離婚,辯方強調被告在事件中並無金錢利益。

案件編號:TWCC 29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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