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前總以為人是有罪,所以槍斃或坐監的。現在才知道其中的許多,是先因為被人認為『可惡』,這才終於犯了罪。許多罪人,應該稱為『可惡的人』。」──魯迅

可惡罪是怎樣構成的呢?當然是那些不受歡迎的異類,雖無過犯,面目可憎,而根據可憎程度定奪其罪的則是那些手握生殺大權的官老爺。經典事例是藝術家艾未未,無緣無故被失蹤很長一段時間才公布涉及經濟犯罪,有理由相信是先把人捉了回來再說,罪名慢慢推敲不遲。說到底,不識抬舉的艾未未在官老爺眼中可惡到極。

犯了可惡罪的名單長過水蛇春,最新一例是維權律師許志永,官方編派的罪名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可是人人心知肚明,其最大罪行是要求推出官員財產公示制,言行舉止十分可惡,可惡得傷害了貪官污吏的尊嚴,非要嚴懲法辦不可,以示領導人依法治國。

至於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所犯之可惡罪更加是不可饒恕,面目可憎得一定要扔進天牢。與其說是以言入罪,不如說是以貌入罪,一個人的外貌只要在官老爺眼中覺得不討好,馬上扣之以顛覆國家政權的帽子。

所以魯迅是對的,而且對了一個世紀,在中國最該被懲罰的,並不是那些把幾萬億元資產轉移到海外的太子黨,而是那些犯了可惡罪的平民百姓。即便是為民除害打老虎,老虎的罪名亦跟其可惡程度掛鈎,並不如實反映老虎的真正行為。譬如說,一個人密謀發動政變,到頭來他只是一個貪圖財色的糟老頭,可惡得交關。

今年新春走訪基層,中央電視台到處問人「家風是甚麼」。其實甚麼家風都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切勿令執政者覺得可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