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維權律師許志永被一審判監四年,正式罪名叫「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判決引起極大爭議。不少人為許志永鳴冤,認為他一不反黨,二不顛覆政權,三不勾結美帝國主義,他只是要求當局遵守自己制訂的法律而已,何罪之有?他推動公布官員財產的陽光法案及教育平權,這些也都是執政黨的承諾,何罪之有?

但公平地說,許志永並不是完全無辜,他是有罪的,罪名其實不是所謂聚眾鬧事,而是他拒絕做一頭豬,他奢望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人,一個大寫的人,一個自由的公民,這就超過當局可以容忍的底線。

偉光正講得很清楚,建政六十多年來最大的成績就是解決十三億人民的溫飽問題,應該說這個目標基本已經達到。對此,老百姓應該感激涕零、山呼萬歲、上萬民傘才對,然而許志永這班人吃飽喝足還不滿足,要這要那,甚麼自由呀、人權呀、公民呀,無事生非,吹毛求疵,顯然是故意給領導出難題,讓政府難堪。正如有官員酒後吐真言,現在的老百姓就是他媽的一群刁民,端起碗吃肉,放下碗罵娘,給臉不要臉。如果不給點顏色看看,豈不是反了天了?

再說,如果許志永為自己維權,那還情有可原,偏偏他不理自家門前雪,偏管他人瓦上霜,一時幫被打死的大學生孫志剛出頭,一時為全國三十萬結石寶寶發聲,一時義務為上訪戶打官司,一時為農民工孩子爭取平等教育權。套用南京「彭宇案」法官的話,既然這些人與你無關,憑甚麼幫助他們?官老爺根據「常理」判斷,許志永不會白白做好事,肯定是別有用心,所以要殺一儆百。

許志永最大的罪狀,在於要求官員公布財產,不但侵犯官老爺私隱權,更是與邪惡的西方反華勢力遙相呼應,旨在製造官民對立及社會動亂,破壞和諧穩定的大局。所以,許志永入獄乃咎由自取,怨不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