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隱形富豪陶曉明逾三億元遺產案昨在高院續審,原告一方傳召美國及香港兩名有份負責涉案遺囑的律師作供,力證陶曉明生前明確表示,不欲分產予提出離婚申請的妻子。但陶妻一方質疑,當時陶曉明已患腦癌,身體狀況欠佳,律師方面卻未有安排醫生,在他簽署遺囑時檢查其身體及精神狀況。據死者陶曉明○七年在洛杉磯簽定的最後遺囑,其次子陶沈榮(本案原告)獲委任為遺囑執行人,並可繼承絕大部分遺產,死者妻子榮秀蘭(被告)則未獲分毫。

原告陶沈榮

被告榮秀蘭

案件編號: HCAP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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