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兼全國政協委員林健鋒,去年七月一日駕車往舊機場跑道會合林建岳欣賞「香港巨蛋音樂節」時,被兩名男輔警目睹他涉嫌逆線行車兼衝紅燈,轉彎時險些與另一車相撞,事後被票控一項危險駕駛罪。控辯雙方昨於觀塘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駕駛時「不小心」僅屬判刑時的求情理由,不能構成抗辯。法庭將案押後二月六日續訊,待控辯雙方呈交相關的案例予法庭參考。

林健鋒

六十一歲被告林健鋒原控不小心駕駛罪,他一度認罪,但法庭認為案情較該罪嚴重,律政司經諮詢法律意見後改控危險駕駛罪。

只須客觀行為可證明

控罪指林健鋒去年七月一日於九龍灣宏照道和祥業街交界,危駕一輛平治私家車。昨天是施政報告發表日,身為立法會議員的被告早前表明不能到庭,他續准下次毋須到庭,直至案件裁決日才要到庭。

控方陳詞指法庭毋須考慮被告的主觀意圖,只須從其客觀行為便可證明他危險駕駛,事實上被告當時確曾有逆線行車及衝紅燈;控方又指「不小心」非抗辯理由,法庭只須考慮其駕駛態度是否「合格而謹慎」。辯方陳詞則指出,被告不熟悉案發路段,當時正下雨,場地附近有改道安排,被告亦曾經跟從疑似交通指揮員的指示行車,故法庭裁決時應一併考慮上述外在環境因素。

案件編號:KTS 15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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