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素貞】踏入一月交稅高峰期,打算「唔到最後限期都唔交稅」的納稅人,要留心自己會否提早「被交稅」!原來稅務局近年為方便處理退稅,以行政安排單方面決定將納稅人逾期未兌現支票的退稅款項,用作抵銷將要繳付的稅款,聲稱是為減省再補發退稅支票的不便,但此舉卻被指有偷步收稅之嫌,剝奪了納稅人自行靈活運用退款的權利。

冼先生其中一筆逾一萬五千元的退稅涉及十七年前的課稅年度,當事人質問為何「連利息都無?」

冼先生四年前的四十九元退稅款項被提早「交稅」。

促賠償苦主
鄭先生(零售):政府給人個感覺好官僚,我覺得視乎個退稅額大唔大,如果大嘅市民應該有權選擇攞番。

葉先生(金融):政府合理,因為啲錢畀番你,轉個頭你都係要交番稅,但贊成有賠償畀番苦主。

何先生(學生):咁大個部門都搞得錯,又唔畀選擇權市民,應該檢討下。

揭露稅局淪為「稅務神偷」的退休公務員冼先生,最近突然收到兩封退稅函件,合共退回約一萬五千五百元的多收稅款。冼查看下發現兩筆款項均為「陳年」退稅,首筆涉及的課稅年度為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即距今相隔十七年,退款一萬五千四百多元,第二筆則涉○八/○九課稅年度,即四年之前,退款額為四十九元。

連息都無好唔公平

然而,退稅函件卻通知冼,稅局之前已就該兩筆退稅向他發出退款支票,但紀錄顯示他未有在支票有效期內入帳兌現,稅局遂自動以逾期未領的款項抵銷他將要繳交的稅款。結果,被扣除一二/一三年的二百多元稅款後,獲發還一萬五千二百多元的支票,四年前的退稅款項則全數用作抵銷一二/一三年的稅款,兩筆款項的抵銷稅款日期均為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冼記憶中在九十年代曾有一次反對評稅,但當時被稅局駁回,故不明為何突然獲退稅,但無論如何,之前從無收過該兩張退款支票,而稅局竟遲了十七年才退回多收稅款,他認為不能接受:「遲一日交稅都發警告信同埋罰錢,但退稅拖得就拖,遲咗十幾年退稅連利息都無,好唔公平。」

至於稅局無事前聯絡便單方面將退稅抵銷繳稅款項,他更憤憤不平,「未到交稅限期,稅局提早扣稅唔合理,唔畀我攞筆錢去做其他嘢先咩!我預設咗繳費靈自動交稅,依家又要去取消!」他認為評稅局沒有以掛號形式投寄退稅支票,一旦寄失,當事人懵然不知,才會可能出現逾期半年沒有兌現支票的情況,而稅局多年後才發現,更反映部門核數程序有問題。

稅局答覆本報查詢時,以《稅務條例》的公事保密條款為由,拒評論上述個案。稅局僅稱,一般而言,只要納稅人沒有於六個月的限期內兌現支票,但又有須繳納的稅款,稅局才會將其積存的退款抵銷他的稅款,強調這是行政安排,合乎普通法自動抵銷互相債務的原則,納稅人亦可省免補領退款的手續,毋須等候補發支票,但退稅支票不會附加利息。納稅人如逾期未兌現支票,可聯絡稅局補發支票,而補發退稅支票並且無法定期限。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梁繼昌表示,稅局或庫務局無可能十七年後才發現退稅支票未兌現,而當局亦有責任查詢納稅人是否已收到退稅支票,以免寄失,而且今次涉及的是多年前的退稅,情況不同,當局以抵銷扣稅形式退回餘款,做法亦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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