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大廈公契指明大廈不可經營賓館,惟民政事務總署仍照批出賓館牌照,令部分業主擔心一旦發生意外,隨時要為別人「埋單」。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證實,有保險公司拒為有賓館的大廈承保第三者保險。羅強調,以五洲大廈事件為例,如果大廈公契已經列明不可經營賓館,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制止賓館經營人,否則即使大廈已經受保,保險公司亦不會為相關意外作賠償。另外業主有機會被受害者索償,法團需仔細了解保單條款。

民政署牌照事務處被批評,縱容大廈內賓館失控。

法團有責制止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認為,索償對象通常是火災肇事者,住宅業主在意外中角色不大,無需過份擔心。但他強調,業主立案法團有權責透過法律手段,制止賓館經營人。而賓館經營人一般擁有單位資產作賠償,所以法團亦無需過於擔心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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