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日前裁定,居港滿七年才可申請綜援的規定違憲,判決除對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造成衝擊,將加深族群矛盾,也帶出港人的公民權問題,值得深入探討。《基本法》第三章標題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內裏所提及住滿七年永久居民的選舉及被選舉權,已隱然有「公民權」的意味,第三章裏其餘不分永久及非永久居民的權益,例如這次判決所觸及第三十六條,一般都可理解為基本人權,但現實上,世間不少國家,未宣誓入籍的新移民只能享有局部福利,而且移民審批都會考慮申請者的財政狀況,但特區政府卻沒有行使第二十二條的「審批權」。

《基本法》內有提及「公民」的條文,全都是指「中國公民」,並大多數是明言重要公職必須由有中國公民身份的永久居民出任。持香港特區護照的中國公民,卻有不能進身中共權力核心的潛規則(歷來只有霍英東及董建華被委任為政協副主席的虛銜);另一大批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港人,同樣沒有正式的英國公民權,可見絕大部分的港人,實則只有次等公民身份,用「居民」不用「公民」,實有矮化港人地位之嫌。

「全面制憲,重新立約」此其時矣!將來以港人制憲會議重寫《基本法》,不止應列明香港的移民審批權及新來港人士申請福利的範圍,亦應確立「香港公民」身份(為免引起「港獨」聯想,可寫明這是「特殊公民權」,有別於主權國家的公民權),甚至引入宣誓謹守香港價值觀的入籍制度,如此才可有效保障本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