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聲:性罪行條例違憲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俗稱「衰十一」,眾所周知,女性的合法性交年齡是十六歲,但很多香港人,即使是男同志,也不知道男男的合法性交年齡是多少?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規定,與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的男子肛交即屬犯罪。高等法院在○五年裁定,該條例有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故屬違憲。港府提出上訴,○六年被上訴法庭駁回。所以,香港現時男男的合法性交年齡與男女一樣,均為十六歲。
港府遲遲未肯修改違憲條例,令很多人以為男男的合法性交年齡仍是二十一歲。警方仍有以該違憲條文控告十六歲以上的男同志,對當事人造成極大傷害,亦遭裁判官責備浪費司法資源。由於很多同志不清楚男男的合法性交年齡,有不法之徒聲稱自己未夠二十一歲來勒索,他們為免遭控告無奈就範,受盡折磨。
雖然條例被判違憲,自動失效,但拖足近八年仍不肯修法,當局難辭其咎。最近,律政司終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會在《二○一四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中,正式修改有關違憲條文。在立法會司法委員會上,我質問政府為何拖近八年才肯修法,保安局說本來將違憲條文交到法改會,與其他性罪行條例一併修改,但因過程十分複雜,最後決定將違憲條文抽出優先處理。
不過,這次修法只針對被判違憲之條文,其他涉嫌之法例卻沒修改,如男男合法肛交年齡是十六歲,但118D條中,與女性合法肛交年齡卻仍是二十一歲,明顯有違男女平等原則;還有很多男男之間的性罪行,男女之間卻沒有相應條例;此外,男男性罪行刑罰明顯比男女為高。政府應主動一併檢討,否則司法覆核只會無日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