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葵青貨櫃碼頭外判內運車司機,指勞工處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犯錯,令破欠基金拒絕支付分毫特惠金給他,使他少了約二萬五千元遣散費,並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澄清計算方法。高院昨頒發判決書,裁定當局計算方法正確,判他敗訴。

翁志強

申請人翁志強,因前僱主前年十月前清盤,本可得到約十三萬元遣散費,但他的強積金僱主供款只有十餘萬元,他因此申請破欠基金特惠金代替遣散費。法例規定,強積金僱主供款可與遣散費對沖,而破欠特惠金上限為僱員「有權得到的遣散費」的首五萬元,加上餘額的一半,但法例沒提及對沖先後次序,引發爭議。

當局認為,正確方法是直接用要支付的特惠金與強積金對沖,當局只須支付九萬多元特惠金,比翁的強積金少,故當局不用支付任何特惠金。惟翁認為,正確方法是用他「有權得到的遣散費」的餘額部分與強積金對沖,才去計算破欠基金要支付給他的特惠金,他應得二萬五千元特惠金。法官裁定當局的計算方法正確,判翁敗訴。協助申請人的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其主席吳慧儀稱,申請人已決定上訴。

案件編號:HCAL 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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