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超市獨賣或違競爭法
消費者委員會研究本港兩間大型連鎖超市有否濫用市場權勢從事反競爭行為,結果顯示百佳及惠康對供應商及競爭對方施以例如簽訂長期獨賣協議、實行最低零售價及阻止向其他零售商提供折扣,或會觸犯將來實施《競爭條例》,但無證據顯示兩超市集團利用市場權勢操縱價格。消委會會將研究報告交予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建議業界設一套自律機制及投訴平台,考慮未來在條例中加入跨行業的合併管制制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委會指百佳及惠康的佔有率不足以支配市場,但屬中度集中而需要監察競爭情況。
大型超市向供應商施以的商業行為會否觸犯《競爭條例》?
消委會去年六月至今年六月進行《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評估香港有否存在擁有市場佔有率超過四成的市場權勢的企業,發現百佳及惠康在食品零售分別只是百分之二十八點六及三十三點九市場佔有率。家居日用品零售中,百佳加上同系屈臣氏的市場佔有率為百分之二十三點六,惠康及同系的萬寧佔百分之三十五點九。兩超市在不同市場的佔有率不足以支配市場。
不許供應商向其他店打折
消委會訪問四十三家供應商,超過九成曾向零售商作出建議售價,兩成七指除有關超市外,不允許向其他零售商打折。一間供應商更指超市要求他實行強制性最低零售價,即供應商售賣予其他零售商時,售價不能低於「最低零售價」,變相令零售商不能以低價吸引客人,削弱其競爭力,涉違《競爭條例》。供應商又指四成受訪供應商都有獨家銷售權合約(又稱獨賣),即除超市外不得供貨給競爭對手,有供貨也先獲同意。超過七成半供應商指與超市續約時面對不平等條款,包括要付上架費、分擔廣告費和損壞成本。
消委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鄭建韓指,市場佔有率多寡並無觸犯法律,但如設置最低零售價,會直接影響其他零售商競爭力,令消費者受損就可能違例。部分超市有生產自家品牌,與供應商實為競爭對手,但超市卻徵收上架費、推廣費及取回未能售出貨品,變相令供應商處於不利競爭位置。
惠康指一直恪守及尊重市場自由競爭,絕對不會干預供應商的商業決定和業務運作。百佳指絕不會向任何供應商施壓以影響市場價格,公司尊重並履行合約精神,一直與供應商維持專業和合乎商業道德的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