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係咪有律師寫信去律政司就得?」觀塘法院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昨審理一宗網上賣冒牌羽毛球拍案,發現控方准被告以不留案底的守行為方式處理,質疑「從未見過呢類案可以守行為」,控方解釋揭露,原來被告曾透過律師致函律政司要求守行為處理,獲律政司「放生」批准,惟練官嚴斥,海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調查案件,法庭須嚴肅處理相關罪行,以收阻嚇作用,不應以「有冇律師寫信去律政司」作標準。椌方最後撤回決定,被告亦認罪,被法庭判罰款一萬元及入獄兩個月,但緩刑兩年。

控方原本打算讓有請私人律師的被告沈志壕簽保守行為,但被裁判官拒絕。

二十七歲被告沈志壕任職工程師,被控一項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罪,案情指,海關在Yahoo發現網名「shumchiho」的被告以五百元放售兩塊聲稱是名牌Yonex的羽毛球拍,因同款球拍的市面售價各為一千五百元,疑有人賣翻版而「放蛇」扮買家。

海關放蛇約被告在今年九月十三日傍晚六時在旺角港鐵站交收,待被告收錢及交出兩塊冒牌球拍後,放蛇關員即表露身份將他拘捕,警誡下被告指是從內地淘寶網購得球拍,聲稱不知是否侵權物品。

控方昨本安排被告自簽守行為,惟練官質疑:「呢啲案都可以守行為嘅咩?我從未見過。」控方指,因被告委託律師致函律政司要求守行為,終獲律政司同意;練官即反駁,海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調查每宗網上賣假貨案,不可輕率處理,而相關罪行愈益猖獗,「一日都有幾單,呢單有咩特別情況可以守行為」,強調不是反對守行為方式,而是不能以「有冇律師寫信去律政司」作批核標準,須考慮各案獨特性,否則對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不公,要求控方向律政司反映本案情況,又詢問提供法律意見的相關人員名字,直言下次若有同類情況會要求有關人員親身解釋。

判監兩月緩刑

控方最後撤回准以守行為的決定,而被告沈志壕選擇認罪,並透過律師求情指出,因明年三月結婚為幫補開支才愚蠢犯案,現非常後悔及深受教訓,承諾不會再犯,法庭終判被告罰款一萬元及入獄兩個月,但緩刑兩年。

案件編號:KTCC 65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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