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聲:慈善組織監管漏洞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慈善組織》報告書,提出改革對慈善團體的監管,羅列種種意見,但只針對改善慈善組織監管,對協助慈善組織的義工與慈善團體的樁腳並無提及。目前香港有七千多個慈善團體,在一一至一二課稅年度,在利得稅和薪俸稅項下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分別為三十六點九億和五十七點六億元,數目驚人,倘出現監管漏洞,情況恐怖。
現時法律上只監管慈善團體,對慈善團體的義工或協助慈善團體的樁腳、協辦團體則是空白。一般而言,慈善團體需要大量義工協助,若進行大型籌款活動時,更需要地方組織協助,但這些地區組織在法律上不受監管,因為在法律上,慈善團體可根據社團條例、稅務條例、公司條例等組成,如要在公眾地區進行籌款活動,則需社署批准,但這些監管的對象只是慈善團體本身,法律上的各項規定並不適用於它們的義工或協助的團體。假如出現問題,政府幾乎沒有法律上的地位去規管這些協助組織,唯一能名義上規管的是慈善團體本身,但協辦團體與慈善團體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組織,兩者的關係就像「朋友關係」,慈善團體沒有任何權力去管「朋友」,就算發現籌款不跟從慈善團體的規定,或數目不清晰、賺取佣金等,慈善團體最多是「下次不讓你玩」。
筆者早前接獲投訴,指有屋苑法團在去年的歡樂滿東華籌款活動中有謀取利益之嫌,曾向社署及東華三院投訴,前者指他們無權管轄協辦團體,後者指協辦團體並非東華轄下組織,他們無權監管,最後是不讓它參加籌款活動三年了事。法改委是想填補對慈善團體監管的漏洞,但最大的漏洞竟沒有人提出。筆者在此拋磚引玉,希望引發大家討論,盡量填補法律漏洞,不要讓有心人借慈善之名謀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