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腦節」於二○一○年鬧雙胞胎,聲稱首創「電腦節」名稱及已沿用此名舉辦多年的香港電腦商會(原告)早前入稟高院,要求禁制香港電腦業協會(被告)再使用「電腦節」一名舉行展銷會及提出索償。案件審理後,法官昨判決指「電腦節」屬描述性字詞,「節」一字亦有慶典意味,並非專有名稱,亦非原告專用;加上原告不能證明被告舉辦的「腦場電腦節」,是影射原告舉辦的「電腦節」,故裁定原告敗訴並需支付被告訟費。

案件編號:HCA 6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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