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續談抗特法的其他特點。

首先抗特法是在種種比例代表制的計票方法中比較對大黨有利的,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便可說明。同樣為五十席不分區比例代表制,假如政黨甲的得票為百分之九點九,而政黨乙得票百分之二點八。在最大餘額法下,政黨甲最多只能取得五席,第五席還要是靠剩餘的百分之一點九來取得。至於政黨乙能否取得第二席,便要看其餘額票的百分之零點八是否足夠。兩黨最好的情況是分別取得五席和兩席。

但在抗特法下,政黨甲的第六位候選人得票是百分之一點六幾(九點九除六),而第七位候選人也能分得百分之一點四幾(九點九除七)的票。反觀政黨乙的第二名票數只是百分之一點四正(二點八除二),亦即在排序的過程中,政黨甲取得第七席,才輪到政黨乙取得第二席。事實上得票愈高,有利情況更明顯。用以上的例子,假設政黨丙得票是甲的三倍,亦即百分之二十九點七,那丙的第二十一名候選人也要比乙的第二名要優先。反觀在最大餘額法下,政黨丙最多只能取得十五個議席,相差是六席以上!

除了大黨能分配得較多議席,抗特法對香港原來的選舉有一個更關鍵的影響,就是政黨不用再分拆名單參選。現時的最大餘額法制度,大政黨會分開兩張甚至三張名單參選,目的是希望各名單都取得相近的票數,全部以足夠的餘額當選,最成功的例子便是民建聯在新界西分拆三張名單全數當選。但若計票方法採用抗特法,那分拆名單變成不需要。事實上抗特法的計算法,譬如把第三名候選人的得票是總得票除三,本身的效果便是等同政黨平均地把名單分拆為三張。就此而言,抗特法有加強政黨集中票數的效用,故適合全港不分區選舉。